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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谈我国历史上的言谏制度

1999-06-18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我国古代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,逐渐形成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君主的言谏制度,所谓“匡正君主,谏诤得失”,力图保持其生机和活力。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创新,正如孙中山先生在《五权宪法》中指出的:“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,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”。

言谏是中国古代规劝君主并促使其改正过失的一种制度,萌发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成员对氏族首领民主监督的习俗。在氏族公社里,“众人不与政,闻君过则诽谤。”尧有欲谏之鼓,舜有诽谤之木。”(《吕氏春秋·自知篇》)古之“诽谤”的本意是议论过失,所谓“诽谤之木”即后来的华表,是“书其过失的表木也。”可见,当时的氏族首领还没有独尊意识和特权观念,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。

夏商时期,出现了一些兼管言谏的官吏:一是王的重要辅政大臣,如夏的天官,商的三公,屡行补察王的过失之责;二是各类史官,负责记录王的言行,对王有一定的规劝制约作用;三是每年正月派“宣令之官”遒人到各地采集歌谣谏言以献于王,这是原始氏族公社民众舆论监督习俗的延续。

据载,西周已有专职谏官,即司徒之下的“保氏”,专“掌谏王恶。”(《周礼·地官》)同时,西周还设置了采集诗歌的“行人”和询问民意的“小司寇”,诗歌也成为舆论谏王的媒介。当然这些形式要为巩固王权服务,并因君主的重视程度而异。

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思想家明确提出,国之兴衰关键在于能否任用谏臣,对君主进行有效的监督,达到明君与忠臣的互补。在谏议理论推动下,各国先后设置了专职谏官,如齐国的大谏,楚国的谏臣,赵国的左、右司过,并采取了鼓励谤议朝政的措施。如齐桓公接受管仲的意见,建立了“啧室之议”。齐威王下令悬赏求谏,使齐国大治。郑国执政子产反对拆毁议论时政的乡校,还把广开言路作为他施政改革的重要内容,舆论监督重新受到重视。

秦代谏官有谏议大夫和给事中,属兼职,归九卿之一郎中令统辖。言谏形式有议事和上书言事等制度。由于秦代皇权高度膨胀,言谏的作用十分有限。曾经帮助新兴地主阶级争雄称霸的舆论监督,在反掌之间被视为“妖言”加以扼杀,秦代开了禁锢舆论监督的恶劣先例。

汉代言谏规模较秦有所扩大,政策也较宽松,这与开国皇帝刘邦的“豁达大度,从谏如流”是分不开的。汉代谏官有太中大夫、中大夫、谏大夫和给事中等,虽属兼职加官,“皆名儒宿德为之”。议事制度有廷议、朝议和中朝议,三种形式所议均为军国大事,皇帝可以在兼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策。

魏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专司谏议封驳的门下省,谏官统归门下省。隋代门下省作为国家三大中枢机构之一,编制有所扩大,封驳权进一步确立。“驳”就是驳回尚书省报送皇帝的请示章奏,“封”即封还中书省所下皇帝的诏敕。隋代规定凡是皇帝所下的诏敕,都得经门下省审核、副署,方能生效,门下省认为不妥的,有权退还中书省复议。这表明皇权政治与言谏制度相配合发展到相当完备的阶段。

唐承隋制,言谏封驳制度在武德和贞官年间得到较充分的发展。“谏有五:一曰讽谏,二曰顺谏,三曰规谏,四曰致谏,五曰直谏”(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)。终唐一代,谏官一般可以就军国大政的得失以及皇帝的个人生活,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
宋代的言谏制度主要发生了两点变化。一是门下省之外专门设立了谏院;二是谏官可以上谏君主、下谏三省六部及百司长官的违失。这样谏官脱离了宰相而由皇帝直接控制,宰相便成了言谏的主要对象。这种转换使言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,也是皇帝集权专制的必然结果。

元代罢去门下省和谏院,不设谏官,谏职便转到御史身上。监察御史李元礼曾在上疏中称:“今朝延不设谏官,御史职当言路,即谏官也。”(《元史·李元礼传》)御史兼管监察和言谏,一身二任,一方面使监察权高度集中统一,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对皇帝的谏议监督。

明清时期承担言责的除都察院的御史外,还设了六科给事中,即分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作为直属皇帝的又一独立监察机构,其职责是:“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”(《明史·职官志三》)可见,六科给事中具有封驳、言谏、弹劾等权责。至雍正元年(1723年),以六科“内升外转”,始隶都察院,最终实现了台谏完全合一,但仍保留了一些封驳谏诤的职能。

纵观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的形成、发展和转换过程,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必要补充,其正君作用的发挥,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。

首先是君主对自己的认知和开明程度。据《古史辑要》载,元朝皇帝英宗有一天心血来潮,大概是想学李世民,便问丞相拜住:“今有魏征乎?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,拜住想了想,巧妙地说:“盘圆水圆,盂方水方,有太宗则有魏征。”这一回答比喻贴切,富有哲理,且话中有话,不要问当今有没有魏征,只问你自己像不像唐太宗。

其次是谏官自身素质的高低。早在春秋时期,齐国宰相管仲在向齐桓公推荐鲍叔牙当谏臣时曾说:“早入宴出,犯君颜色,进谏必忠,不辟死亡,不重富贵,臣不若东郭牙,请置以为大谏臣”(《吕氏春秋·任数篇》)。这里提出了谏官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和优秀品格。对此宋代司马光在《文献通考·职官四》中也曾指出:“凡择言事官,当以三事为先,第一不爱富贵,次则重惜名节,次则晓知治体。”

第三是具体制度的完善。在谏官的地位和待遇等方面,我国古代实行了秩卑、权重、赏厚等具体制度措施,以鼓励其积极进取。如按唐代惯例,皇帝在散朝后通常要和宰相讨论一些重大问题,谏官可以列席参加。特别是宰相不便说的话,谏官但言无妨,说错了也不要紧。因此,可以这样认为,谏官是协助宰相规劝匡正君主的一支重要的制衡力量。

总之,言谏制度是君主专制的自我调节机制,正君作用的发挥也受到君主专制的限制。尽管在宋代以后,其职权不断被剥夺,但还是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。它给我们启示是,通过完善具体制度,制约各级领导者手中的权力,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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